2019-06-26 15:45: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修訂草案)》6月25日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其中,明確森林權屬、加強森林權屬保護,屬于本次修訂草案的重要看點。
根據森林生態(tài)建設和集體林權改革的實踐經驗,草案增加“森林權屬”一章,針對我國森林權屬的實際,即林地包括國家、集體所有,林木包括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等情況,區(qū)分主體分別規(guī)定,做到“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政府定責”。
草案明確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森林資源所有權,國務院可授權有關部門行使或由有關部門委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者職責。根據國有林改革和經營管理的情況,草案規(guī)定,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多種所有制的林業(yè)經營主體使用;林業(yè)經營主體依法取得的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經批準可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等,并明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草案還明確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依法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抵押、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草案還明確未承包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經營;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經營的林地、林木,經民主程序可以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草案明確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多種所有制的林業(yè)經營主體在依法取得的國有或者集體林地上發(fā)展多種形式的林業(yè)產業(yè),保護非公有制林業(yè)經營主體享有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等合法權益。(來源:中國農業(yè)新聞網)
編輯:任靜